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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规定的广州刻发票章备案时间快到了,未更换广州至新发票章的顾客请尽快更换。广州印章连锁是公安局指定广州刻章单位,广州各区刻发票章顾客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上的公司全称(纳税人名称)和纳税号(粤国税号或粤地税号,注意:非纳税人编码)给我们,广州印章连锁就可以为您刻制符合税务局备案要求的新版发票章。税务局对新发票章里每个文字的尺寸与印章样式都要求非常严格,位置或尺寸稍差一点点都不给通过备案,我们雕刻的发票章包过税务局备案,不会因发票章雕刻不标准而过不了税务局备案,不会让您反复跑去税务局备案。如果过不了备案,我们为您免费重刻。了解更详细的(广州发票专用章备案)与更换规定,请浏览括号内链接文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启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地税纳税人启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我市地税系统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对已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并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对套印财务专用章或其他印章的发票,可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有关规定,目前有效的税务登记号有15、18、20位三种位数。刻制新发票专用章时,按实际税务登记号位数刻制,须保持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号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不变。为避免发票查询出现差异,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名称应采用全称。 3、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刻制新发票专用章后,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从2011年4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留存备查手续。具体手续为: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或其他发票类表格,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印模提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征管基础资料长期备查。逾期未办理备查的,税务机关可依法暂时停止供应发票。 4、所有纳入我市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包括门票、车票等),必须加盖或套印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已印制印有单位名称但未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门票类和车票类发票,可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 5、新印制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其套印印章的规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执行,也可按照发票专用章式样按比例缩小使用,尺寸规定为20mm×15mm。 2011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