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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王3在08年3月18日向李某借用现金18万元,王3用盖有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4)公章的空白信笺向李某出具了一张18万元的借据,并注明借款人为王3,约定月息1分,王5在借款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作担保。王3、王4、王5系亲兄弟。法院至终判决,运输公司、王3共同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且互负连带责任,王5负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催要,王4分别于09年2月2日、6月2日、12月14日共偿还李某6万元,王3之妻于09年9月20日偿还李某1万元。剩余11万元借款,在李某无法催回的情况下,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3、运输公司偿还剩余11万元借款及利息,并要求王5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运输公司辩称:公司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因为款是王3所借,偿还李某6万元借款的行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4的个人行为。
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应认定王3与运输公司为共同借款人,李某要求王3、运输公司偿还本金11万元及利息,王5负连带责任,应予以支持。现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4已偿还李某6万元,应认定该公司对王3以运输公司及其个人名义借款的事实予以默认,王3之妻偿还给李某1万元,也应认定为偿还李某的借款。在李某向运输公司催要借款时,运输公司既未向李某就借条中公章的真伪、出处的原因提出口头或书面异议,也未向有关机关就李某持有的借条的形成原因要求处理,这是公司对该案借款追认的诚印个事实。
公司单位应妥善保管好公司公章,印章盖在空白文件上是严重的违反公章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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