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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份,被告人杜某在其承建的铜山县柳泉镇某黉舍大楼推拉窗的装置工程竣工后,为完成验收,授意郭某为其伪造推拉窗质量检测申报,利用一枚假刻章来伪造报告。郭某随即联络一制造假证的人员制造了一份子虚检测申报,并在该申报上加盖伪造的相关磨练单位的质量检测专用章3枚章。检测申报在运用过程中被发现系伪造,二人这才东窗事发。昨日,江苏铜山法院审理了一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刻章案,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杜某拘役四个月,缓刑6个月。
经审理查明,现年32岁的郭某是铜山县房村镇某村人,2007年,郭某向制造子虚证章人员(另案措置)供应徐州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称号,伪造了该建材有限公司的刻章一枚,后郭某运用该子虚刻章用于日常运营运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杜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刻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刻章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