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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0]84号);广东省公安厅三处《印章刻制管理文件汇编》、《印章规格一览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77号)等。 在广州市刻制单位公章应依照所需的相关条件,备齐审批材料来申请,但是刻制印章因为牵涉的实际情况种类繁多,较为复杂,所以申请的条件和材料也有较大的区别,要依据印章的种类和相关部门的审批要求去申请刻制。 一,关于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科理外特营科受理审批公章的范围:国家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民办非企业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印章,社团组织及筹备单位,展销会,清算组、组委会等非常机构的印章。 二,广州市各行各业申请审批刻制公章应提供的文件及材料 (1)广州市各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出具成立该单位的有关文件、政府批文、证照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开具刻章申请或申请报告(详细列明需刻印章的名称、数量、附上印章样模)一份。 (2)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具备: A、社会团体刻制印章须持有民政局核发的《社团登记证》及刻章介绍信(附上章的名称、数量及样模)。 B、全民、集体经济性质的企业及中外合作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刻制印章,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营业执照》复本及复印件; C、幼儿园和其它教学培训机构刻制印章须持有教育局核发《注册证书》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D、职工培训机构刻制印章须持劳动局核发的《招生办学机构注册证》、《办学许可证》或同意成立培训中心的批复,刻章申请由劳动局加具证明; E、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刻制印章须持卫生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复印件,卫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刻章证明; F、记者站、杂志社、报社等新闻出版部门刻制印章,须持省市新闻出版的批文及证书,刻章申请由市新闻出版局加具证明。 G、各单位的工会刻制印章,须持该单位或成立的政府批文及上级工会下发的成立该工会文件,刻章 申请由市总工会或区工会加具证明。 H、单位的党组织、纪检部门等刻制印章,须持成立该单位的政府批文及成立该党组织的文件,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不予刻章。 I、单位团委刻制印章,须持成立该单位的政府批文及成立团委的文件,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证明。 J、基金会刻制印章,须持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由区政府及民政局出具刻章证明。 K、各单位的内部保卫部门刻制印章,须持成立保卫部门的文件及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局批准成立保卫科(处)批复,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证明。 L、临时展销会、比赛组委会等,只准刻公章,须持市政府有关批文,刻章申请由主办单位加具证明 ,印章样模需注上年限。 M、临时筹建单位,一般不予刻章,确因工作需要只审批公章。基建单位刻制印章,须持工商局、建设局核发《筹建许可证》;企业筹备阶段不允许刻章;行政、金融机构筹备分别须持政府批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 N、企业的清算组刻制公章,须持有法院的介绍信、指定成立清算的函及民事裁决书;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清算组的决定”文件,由律师办理。 (3)企业申请刻制印章要求:
(1)单位更名后申请刻制新公章的,应持登报声明和带上旧章向原审机关交回旧章后,并带上相关手续证明,按审批手续办理再启用新公章。要求新旧公章模样要有较大的区别。 (2)单位公章遗失应持属地派出所报案回执,并登报说明作废,向上级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补刻的除需上述条件外,,还须提供补刻公章申请书,并持派出所证明。 (3)更换旧章要求带上旧章,持单位证照(批文)原件和复印件及变更核准通知书,附上新旧公章模样到所在分局办理。 |